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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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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需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以上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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