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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律流程

2021-10-21
(1)审核。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院长和检察院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投递。人民检察官应当公开发表不起诉决定,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公司、受害者、近亲和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通知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天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人,如果不接受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天内告诉人民检察院。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申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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