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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不明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3-11-06
征收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常会遇到村委会、村集体或者乡政府等人员单位对土地进行征收。 等发生土地的纠纷矛盾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 这时候,受损害的被征收人就完全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或者补偿自己的损失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由此可知,实施土地的征收至少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而所谓的村委会、乡政府等是没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征收的。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政府的征地批文的话,是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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