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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支付的最后时间是满足自己可以支付15年或者医疗保险是现在支付的制度,一旦中断,从下个月开始就不能享受诊察的清算待遇。根据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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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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