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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五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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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四)践踏、损毁花草;(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六)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七)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十)损坏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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