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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是财产不能继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只能申请变更承租人,而不是继承房屋。 ...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是遗产,不能立遗嘱处分,即便有遗嘱也是无效的,只能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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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低保户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低保户的承租人死亡的,公租房是不能继承的,但其子女可以继续租赁公租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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