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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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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是无权擅自处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以当承租人百年之后,身为亲属者,是不可以继承该房的租赁权(即使用权)。 但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该地区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该地区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该地区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不能继承公租房。只能申请继续租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不是承租人,因此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继承。
注,本人已经深知公产房的承租权不可以继承的问题. 但是,公产房的承租权虽然不是承租人的财产,但是它确实具有很大的价值,在天津,它的承租权价值甚至并不低于相同条件房产的产权价值. 所以上文中提到的继承,就是指原承租人变更为新承租人的行为,请大家不要太在意. 本人关心的问题是,对于价值如此之大的承租权,在几个子女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照什么原则判定新的承租人没有获得承租权的人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毕竟人家几个儿女在承租权的继承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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