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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转移。1、《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原则上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转移。1、《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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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转移。1、《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合同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如下主要区别:第一,债务转移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仅是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主休而非债务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债务人仍是债务人。第二,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才能达成;而代为履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其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力。第三,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承担该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在进行债务转移是应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我们必须区分一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二是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某一法律事实是合同义务转移还是第三人替代履行,应当以债权人是否具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没有这种意思表示,原债务人则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似乎原告同第二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可以认定为有免除第一被告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但是,为什么原告在起诉中又将第一份借款协议中的债务人作为被告呢他真的是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吗似乎很难做出这样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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