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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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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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