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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指按《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设置的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主管负责人员,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监事是公司企业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与股东和董高的权利不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来履行监督职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所说的“董监高”。同时,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综上所述,监事或者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监督检查公司的人和钱,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公司董高的制约,充分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二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非公司企业的公司可以没有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多或者规模大的,可以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此可见,这两种形式的区别在于股东的数量或规模,对未来的经营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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