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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如果确实找不到罪犯的...
1、执行死刑前,罪犯是可以会见自己亲属的。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 2、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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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死刑前,罪犯是可以会见自己亲属的。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 2、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在总结近几年我国死刑复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罪犯临刑会见制度。该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安排会见的前提是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或者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如果法院违反规定没有安排会见,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罪犯可以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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