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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 2、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
侵权责任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归责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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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各有不同规定。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受损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无过失责任的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严格的责任。但是,严格的责任与绝对的责任不同,还是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未发现缺陷的存在。2、销售人员的过失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人员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人员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人员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应人员,销售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错误推定的原则。可以看出,这里的的错误,销售者有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起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 首先,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其次,从受害人赔偿的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如由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最后,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上来看,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关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
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一、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原则,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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