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合理,你可以拒绝。……共有部位维修问题根据建设部颁布《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
不可以。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950%。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可以退,但有条件。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536人已浏览
481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