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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
减刑是指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符合《刑法》第78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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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从缓刑本身来看,是指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度。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也规定了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依法缩短。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因此,被判处缓刑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减刑,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获得减刑。
缓刑期间能不能申请减刑要看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缓刑三年以下的不适用减刑。死刑缓刑和可以申请减刑。法律法规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2、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拓展资料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会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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