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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要成立子公司的,属于投资行为,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则依法处理。 2、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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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38、39、103、105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需要经过持下列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同时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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