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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二孩,下半年还会全面落实吗

2021-10-29
1、2017年元旦将成为深圳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深圳将在同一天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当天及以后出生的二孩,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但之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2017年元旦当天及以后出生的二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措施将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2017年元旦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妇,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岁;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是独生子女家庭的,也可以再次领取独生子女奖。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总共可以获得每月320元的独生子女奖。三、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予以帮助。目前深圳市的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特殊家庭的特殊扶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高于广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以前领取的奖励不予退还。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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