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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常常看到一项请求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这一项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根据民诉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诉讼费的承担这一问题进行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见,交纳诉讼费是仅仅是一个预交,由谁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结果决定的,并非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以,在诉状中将诉讼费的承担特意提出,确实是画蛇添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谁来承担行政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提交,案件审结后,根据实际费用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规则主要包括:(1)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各自应承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败诉行政机关承担。(2)双方分担。对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分担。(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承担。(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承担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双方上诉的,由双方承担。(5)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撤销诉讼的案件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减半收取。(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的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7)诉讼保全申请费由败诉人承担。(8)当事人不正当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δ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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