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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
确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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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所以一般看以下几点: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继子女和现在的夫妻或者母亲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为了确定这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需要进行法律的约定,就是上户口,有了户口也就受到了法律的认可,进而可以确定抚养关系,对孩子和父母都是很有好处的。因此,大家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确定抚养关系和户口。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应认定是如此。因此,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有人总结出以下四种情形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我们可以看出,针对于抚养关系,生活中自己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甚至是继父、继子女这些,都是具有抚养关系的。抚养关系是互相关联的,父母不可以不抚养孩子,同样的,孩子也不可以对父母进行遗弃。所以,大家一定要知道,不履行自己的抚养权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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