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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和解是诉讼中完全根据诉讼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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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 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可以。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权利,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既有利于权利人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同时又可以节省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或判决。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起诉。但应注意,撤回仲裁或诉讼后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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