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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一)有...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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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等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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