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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
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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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是否相似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相关公众的定义非常重要。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注的某些商品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第二,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隔离对象的状态下进行。整体观察又称整体观察,是指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和外观形式,看整体视觉印象是否相似。比较的主要部分是指对文字、字母、图形等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进行比较。第三,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即能够标明产品来源,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是商标存在的土壤。如果一个商标失去了它的独特性,它将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标志,而是一个可用的标志。显著性在商标意义上处于核心地位。它对商标的保护强度、商誉、保护范围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显著性不存在,商标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或变得模糊。
判断商标近似的根据有: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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