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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具有已订购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利,主要包括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加收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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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赋予一些行政机关执行权。
(1)债权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债权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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