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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必须要交纳的,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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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一定要交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减刑分为两种,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首先说的是第一种情形,确有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在实际中如何界定有悔改表现?第一个要件就是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罚金是附加刑,是判决的一部分。如果认罪服法,就必须履行附加刑,也就是罚金。如果有能力交纳罚金而不执行的,就不能认定为服从判决,悔改表现当然就说不上了,因此就不能减刑。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服刑人员本身的表现,结合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有能力交罚金而不交的,那是不能减刑,确实没有能力的,可以酌情减刑。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法律条文上在这里和第一种情形用了两个不同的词,可以减刑,也就是可以减也可以不减,而应当减刑,就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得减刑。因此,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即使没交罚金,也会减刑的。
一、什么是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这对一些罪犯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剥夺其自由更为合适。然而,罚金刑若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二、罚金刑应当如何执行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交罚金不可以减刑。 一些刑事案件经过宣判,罪犯要被判刑及罚金,这都是处罚的措施,罚金缴纳不影响服刑。法院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最终判决可能实行双罚制,对犯罪分子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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