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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如何确定承揽合同的有效期

2022-07-14
《民法典》261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应当验收,我们知道,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等,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检验,工作成果质量方面存有严重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对质量异议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发现定作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李国光主编的《中国民法典条文释解》中阐明的是以3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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