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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选择性,全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如果还有其他情节,也会影响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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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选择性,全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如果还有其他情节,也会影响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处刑,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运输毒品的数量、对所运输毒品的明知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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