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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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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程。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指导。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答辩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拟定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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