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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
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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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以下这些: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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