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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来讲就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
我国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来讲就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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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现行的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不科学。一方面它不能解释有的离婚夫妇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另一方面感情是个抽象的东西,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实在很难。因此,学术界提出了“婚姻(关系)破裂说”,主张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来说,应当严明、科学,“感情破裂说”不宜继续采用。“婚姻(关系)破裂说”似乎解决了离婚的实质问题,但是一对夫妇在未离婚前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凭什么就说“婚姻(关系)破裂”了呢婚姻离散的实质要件,最好采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包括性生活、日常家庭生活及社会活动。在离婚问题上要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婚姻杯水主义,二是否定婚姻自由。法律首先要保障离婚自由,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其次应反对轻率离婚,如A所说:“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建议婚姻家庭法适当、合理地规定离婚条件,严格离婚审查制度,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当要求,对怀孕及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防范以离婚为幌子而逃避债务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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