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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1、没有理由,试用期辞职也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40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 2、附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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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合法,但是应当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前提。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不可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赔偿,其他情况下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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