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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是不得泄...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XX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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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发行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书。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不符合认证标准使用认证标志时,要求修正的情况严重时,取消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根据这个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遵守两个行为规则。一是发行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书必须客观公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依据,只能是相关的检验标准或认证标准,其检验、认证活动应客观、公正、主观随意性,不得虚假,不得发行不真实的检验结果或认证证证明,不得未经检验、认证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认证,即发行检验结果或认证证证明,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对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认证合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修正的情况严重的,取消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维持认证标志的信用,维持消费者的利益。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主要包括:定期汇报、区域内活动、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参与劳动(男年满60女年满55不用)、参加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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