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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对征地进行补尝的问题

2024-11-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应按照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六倍执行。根据该法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此外,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特殊情况,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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