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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以下几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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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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