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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
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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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方式。所以,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权的保障,严格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涉法信访被导入法律渠道。作为行政执法“大户”的公安机关,行政诉讼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多。2014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2件;今年1-9月份,全市已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2件,同比上升80.6%;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8起,同比上升160%;均超过去年全年总量。其中涉及市局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4件,同比上升了286%。另一方面行政败诉风险大大提升。法院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安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难度加大,加之法院对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的严格,特别是对程序审查的严格,使得过去一些实体正确、程序瑕疵的案件也会面临被确认违法的结果,公安机关败诉的风险越来越高。法制支队作为全局行政应诉的直接承办部门,不等不靠、迎难而上,主动应对,在积极做好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在努力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的同时,着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截止目前,市局机关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全市行政案件的败诉率也同比下降了50%。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类: 1、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比如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对应转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转送在行政复议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不予理睬,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只进行书面审查在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2、另一类是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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