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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不可以不赔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
公司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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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务局不能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因: 第一,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为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由于税务机关拥有税款优先权与税收强制权,因此,在企业欠税时,完全可以通过采用税收强制权,来征缴税款,而没任何必要去进行破产申请。 第二,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如果其在企业欠税时,进行破产申请时,不可能会去考虑企业未来经营前景,也不可能想着如何才能利于企业,而是由于自身有着在破产中税款优先权,因此,只会考虑如何快速收缴税款,从而在不顾企业可能的未来经营良好前景下,直接进行破产申请。 第三,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降低执法人员风险。 第四,“清理僵尸企业”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的理由。
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法人,具有破产的主体资格,只要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究竟是否申请破产,需要看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一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破产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公司是不能自行宣告破产的,当然,个人作为自然人,不存在破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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