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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对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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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行政复议的特点 (1)复议以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争议,是指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执或异议。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争议就发生在公安消防机构和由其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承受者即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消防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时也会发生在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处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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