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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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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未涉及行政复议制度,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这里的行政复议驳回复审是专指对申请的单一行为。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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