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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运输毒品罪不存在有未遂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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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据此,就运输毒品犯罪而言,犯罪未遂可能存在的范围是:行为人运输着手后——运输得逞前。在该范围内,如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停止的,系犯罪未遂;如系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则为犯罪中止。可见,在探讨和认定运输毒品未遂时,须要着重考察两个问题:一是“运输着手”,其关涉预备与未遂的区分;一是“运输是否得逞”,其关乎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没有缴纳毒品,但前期有充分证据证明参加毒品运输的人可以认定毒品运输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椎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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