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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
这取决于幼儿园的老师有多大责任,孩子的治疗费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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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园的园长,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园为了方便周边家长的需求,特开设了小饭桌业务,每天中午都有专职教师负责接送学生入园进餐、午睡,并收取较少的餐费和管理费。前两天,有一名小饭桌学生(8岁)在园内排队时,和另外两名学生打闹玩耍,由于自己不小心磕在了滑梯上,把门牙磕掉了一小块,现家长索赔5000元整。请问:1、金额是否过高? 2、这件事情当事人(学生)是否有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幼儿园有照顾好幼儿的义务,责任应当由幼儿园负。主要负责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费用是否过高要看实际的花销有多少。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需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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