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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产的保全可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由法院依职权解除或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作出房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审理作出新的裁定...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或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送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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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若已经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了保全,则在出现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之下可以解除,具体情形包括: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等。
到法院解除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解除房产保全的方式是:可以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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