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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
基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应当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规予以定性处罚,即:一、是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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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处罚。
在本地或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公司和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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