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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具有公示公告的效力,当完成房产证加名后就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发生了财产转移的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针对您的情况,由于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所以该权利不可撤销,您的妻子享有房屋产权,对于份额,房产证加名后并不意味着加名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就可以获得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婚龄等因素来进行分割。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于婚前取得房产证; 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于婚前取得房产证并还清全部贷款; 3、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结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以上三种情况是无可争议的夫妻一方个人房产,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结婚后房产证上加了另一半的名字,视为对另一半的赠与,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名字并不代表离婚时可以分得房产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来分割。
1、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都要求要房子,经双方同意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得;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法院通过拍卖房屋后分割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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