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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听证会上的发言作为庭审的依据?

2024-11-17
1. 庭前听证:新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有权在案件正式庭审之前,与控方和辩护律师就相关程序性议题进行研讨并听取双方观点。这一制度被视为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初步形态,尽管与庭审程序具有类似性质,但由于涉及到的裁判实体对象各异,也体现了独特的特点。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争议通常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以行政化的方式处理,但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弊端也促使我们必须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中庭前听证程序得以初步建立,不过,具体实施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开庭审理:这是法院审判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整个审判程序可以划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式的法庭审判以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等几个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最终成果是裁判,当法院所做出的裁判符合生效的条件时,便转变为有效的裁判,生效的裁判将会转入执行程序中加以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少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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