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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经营不需要在当地注册登记,只要凭本公司所在税务局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异地税务局办理营业纳税相关事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在原公司所在地...
1、用途不同 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非经营性用地是指不是用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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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区别主要是: (1)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在房地产项目市场运作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 (2)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这两种房地产经济活动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3)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这两种房地产经济活动对主体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有着如下重大的差别: (1)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在房地产项目市场运作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 (2)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这两种房地产经济活动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3)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这两种房地产经济活动对主体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4)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所指向的行为对象是不同的; (5)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完善,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的作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一、对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转包对流出方没有特别规定,面转让要求流出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转包限定受让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转让只要求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对是否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限制。 三、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包只需承包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四、转包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变有的承包关系,转让使原有的承包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产生新的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转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民营其实就是私营,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初,忌讳提及私营,所以就称民营,后来不避讳私营了,私营又逐渐被大家使用,因为私营更容易让人理解企业的性质。现在民营、私营两个称谓都在用。 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上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替代说法,本质上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 《公司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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