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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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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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