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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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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能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是: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人; 2.患职业病或受工伤且至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5.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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