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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什么下用人位不能解除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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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实际操作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这种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有胁迫情节,如:如果劳动者不出具辞职报告,单位就不办解除合同手续,不转档等,使劳动者出具吧辞职报告,那么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请求劳动仲裁局确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个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有胁迫情节当然无效了。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局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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