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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执行人不在本地,法院无法执行,该怎么办?

2025-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此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外的情况,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应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应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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