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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不同的残疾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按月支付残疾津贴:1、一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
工伤造成受伤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有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至四级工伤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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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津贴是按不同的伤残等级来计算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 2.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是什么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一)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遇有下列情况时,还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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