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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全责人未受伤的赔偿和处理方式

2024-12-08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协商,您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如果您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根据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 2. 如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 如果还有不足,侵权人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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