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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人都在问什么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今天我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它与确定级别管辖的原理相矛盾。级别管辖将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区分为重要的和不那么重要的,将前者划归上级法院管辖,将后者交给下级法院管辖。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实际上是把按照法定标准已被认定为重要的案件重新交给下级法院管辖。 第二,它与我国民诉法确定管辖所依据的原则相违背。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对民诉法(试行)修改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有利于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是草案规定管辖问题所依据的原则之一。一般而言,高级别的法院执法水干相对来说比较高,抗御地方干扰的能力也比下级法院强,因此,将重大案件划给高级别的法院管辖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高级别法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管辖或者同意由下级法院管辖的作法不能不与这一原则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事件,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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